玉环县残疾人检测评定及发放《残疾人证》的暂行规定(试行)
   发布者:本站资料    发布时间:2007:08:27 10:43  

玉环县残疾人检测评定及发放

 

《残疾人证》的暂行规定(试行)

为加强对残疾人的检测、评定,规范《残疾人证》的发放工作,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开展,保障残疾人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现就认真执行《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对我县残疾人检测、评定及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暂行规定如下:

一、检测对象:

凡户口在我县区域内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六类残疾,即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其患者不受年龄限制,均属残疾人检测对象。

二、检测地点:

玉环县第一人民医院。

三、检测医师:

残疾人的检测、评定工作由8位副主任以上医生组成,对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智力精神残疾和肢体残疾分别进行检测。

四、检测时间:

定于每月10号作为残疾人检测、评定、发放《残疾人证》日。

五、检测程序:

需评定检测的残疾人,先到各镇、乡(办事处)申领《残疾人评定表》,按表格内容要求填写清楚,贴上免冠二寸照片,村、镇乡(办事处)残疾签署意见,并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薄),二寸照片两张,在规定的时间到县第一人民医院,经鉴定医师检查后在表格上签署检测结论、类别和等级并签字。最后经县残疾人评定委员会审核。

六、发证手续

凭县残疾人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残疾人评定表》,由县残联的经办人员办理好《残疾人证》,发给本人或监护人保管或使用。

本规定从200311日起实行。

玉环县残疾人联合会

200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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