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玉政办发〔2008〕104号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残联县财政局关于玉环县残疾人
各类扶持经费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残联、县财政局制订的《玉环县残疾人各类扶持经费使用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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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残疾人各类扶持经费使用办法
县残联 县财政局
(二○○八年八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各类扶持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社会保障类经费
(一)生活救助
1、救助对象。
符合家庭人均年收入2500元以内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60周岁以上持证残疾老人;智力残1至2级、精神残1级、肢体残1级、视力残1级的持证重度残疾人(此类对象在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实施后不再补助);一家多残的持证残疾人;其它符合生活救助条件的持证残疾人。
2、救助标准。
非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者,每人每月补助150元;已列入最低生活保障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对象,每人每年补助500元。
3、申请、审批、发放办法。
残疾人本人申请,乡镇残联初步确定,经县残联实地走访调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以村居(社区)为单位通过公示确定名单。经公示合格的对象填写申请表,附本人身份证和残疾人证复印件各1份,由乡镇残联统一报县残联批准后,发给《玉环县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非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对象每季度调整审核一次,新审批对象从下季度开始享受救助金,持本人身份证、《救助证》到当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救助金;已列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对象,每年调整一次,新审批对象,从当年开始享受救助金,年底到当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救助金。救助对象已脱贫或死亡的由乡镇残联及时上报县残联取消。
(二)安居补助
1、补助对象。
无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7平方米或危房的持证贫困残疾人家庭。符合五保条件的残疾人和其他直系亲属有住房的残疾人原则上不再列入此项补助。
2、补助标准。
新建住房每户补助1万至1.2万元;扩建住房每户补助3000至5000元;危房改造每户补助3000元以内。
3、申请、审批、发放办法。
每年根据全县安排一定的安居指标,由乡镇政府确定上报对象,县残联走访调查核实,对符合安居工程条件的残疾人,在村居(社区)、县两级公示确定名单。经公示合格的对象,填写申请表,附本人身份证和残疾人证复印件各1份报县残联。
补助采取先建(修)后补的办法,残疾人待房屋建成或修缮完毕,由县残联组织实地验收后领取安居补助金。
4、后续管理。
各乡镇对安居工程项目要建立完善的档案。对由政府资金全额投入建造的房屋,产权属当地政府,使用权属残疾人。如残疾人亡故等原因,由政府收回供其他类似对象使用。
(三)临时困难补助
1、补助对象。
因灾、因病等原因发生临时性困难,需要救济和扶助的持证残疾人。对已列入我县生活救助的对象原则上不再救助。
2、补助标准。
根据困难程度每人每年补助800元以内;特殊情况报县残联审批,酌情确定额度。
3、申请、审批、发放办法。
填写申请表,经村居(社区)核实,由乡镇残联理事长审批。乡镇残联每季度向县残联报送一次补助名单。
对确因突发事件乡镇政府给予的临时补助无法解决困难的,经乡镇残联同意后向县残联报送申请表,并附本人身份证和残疾人证复印件各1份。县残联批准后,到当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补助金。对特殊情况,数额较大的,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4、资金管理。
县残联根据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每年分两次拨给乡镇残联,由乡镇残联在拨款范围内掌握使用,县残联、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督促。临时困难救助资金实行滚存使用,专款专用,乡镇残联不得改变资金用途。
(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助
1、补助对象。
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持证残疾人,但不包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和农村五保对象、优抚对象、建国前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残疾人等,以及已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2、补助标准。
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残疾人个人自负部分。
3、申请、审批、补助办法。
由乡镇残联确定参保人员,并填制参保人员清单,报县社保中心、县残联审核,经确认后由县残联将补助金划入县财政局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五)大病医疗补助
1、补助对象。
因病治疗费用在享受医保补贴后,其自负部分医疗费用仍然影响其基本生活的贫困持证残疾人。
2、补助标准。
凡一次性治疗在享受医疗保险补助后,其自负部分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2000元以下不予补助;2000至5000元部分,补助60%;5000至1万元部分,补助50%;1万至2万元部分,补助40%,2万元以上部分补助30%;每人全年累计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3、申请、审批、补助办法。
填写申请表,附医保结算清单、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医疗费用票据复印件1份。经村居(社区)核实,乡镇残联审核,报县残联审批同意(特殊情况的由县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到当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补助金。
二、教育类经费
(一)就学补助
1、补助对象。
(1)在校高中(包括职高)、中专、大专、本科院校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
(2)国家承认学历(电子注册)的中专、大专、本科及成人教育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
(3)就读台州市市外特教学校(不包括浙江省华强中等职业学校)的残疾学生。
2、补助标准。
(1)高中(含职高、中专)每学年补助1000元,大专每学年补助2000元,本科每学年补助3000元;残疾人家庭子女按上述标准减半。
(2)成人教育残疾学生获得毕业证书后,予以一次性补助,中专补助2000元,大专补助3000元,本科及以上补助4000元;残疾人家庭子女按上述标准减半。
(3)在特殊教育学校就学的,小学阶段每学期补助1200元;初中阶段每学期补助1500元;高中阶段每学期补助1800元。
3、申请、审批、发放办法。
填写申请表,附残疾人证、入学通知书或学校学籍证明原件、成人教育毕业证书及复印件各1份(残疾人家庭子女的需附户口簿复印件2份),经村居(社区)核实,乡镇残联审核,县残联审批同意,到当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补助金。
(二)学前特殊教育补助
1、补助对象。
在本县内接受特殊教育并经相关医学鉴定具有康复能力的4至7周岁智商正常持证聋儿、智商50以下中轻度肢体残疾持证(包括脑瘫)儿童、4至12周岁中轻度弱智持证儿童。
2、补助标准。
低保家庭残疾儿童特殊教育费用全免,其它情形酌情补助。
3、申请、审批、发放办法。
填写申请表,附残疾人证、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低保家庭的需另附玉环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经乡镇残联核实,县残联审批同意,到当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补助金。
三、就业类经费
(一)就业扶持
1、扶持对象。
从事个体、种养殖业和加工业的持证残疾人。
2、扶持标准。
(1)残疾人个体经营者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给予3000元以内的扶持资金。
(2)残疾人有一定劳动能力且从事种养殖业和加工业,在从业初期有困难的给予资金扶持,扶持资金按以下标准实施:
种养殖类别 |
规模(数量) |
扶持金额(元内) |
规模(数量) |
扶持金额(元内) |
家禽 |
1000羽以上 |
2000 |
3000羽以上 |
5000 |
牲畜 |
20头以上 |
2000 |
100头以上 |
5000 |
水产 |
5亩以上 |
2000 |
15亩以上 |
5000 |
水果 |
5亩以上 |
2000 |
15亩以上 |
5000 |
苗木 |
5亩以上 |
2000 |
15亩以上 |
5000 |
加工手工业 |
投资额
20000元以上 |
2000 |
投资额
50000元以上 |
5000 |
(3)盲人自谋职业从事推拿且正常经营的,凭营业执照,给予5000元的扶持资金。
(4)残疾人用于自谋职业,从银行取得10万元以下小额贷款的,利息在个人承担3%的年利后,超额部分给予补助。
享受上述(1)(2)(3)项资金扶持后,3年内不得申请。
3、申请、审批、发放办法。
填写申请表,另附残疾人证等各种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经所在乡镇残联核实,报县残联审批同意,到当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
(二)扶贫基地建设补助
1、补助对象。
符合各级残联扶贫基地建设要求,经确认挂牌成立的残疾人扶贫基地。
2、补助标准。
(1)符合县残联基地建设要求的,经县残联确认并挂牌成立,一次性给予5000至1.5万元的补助;次年起5年之内按就业的残疾人数每年每人补助1000元。
(2)符合市残联基地建设要求的,经市残联确认并挂牌成立,一次性给予1.5万至3万元的补助;次年起5年之内按就业的残疾人数每年每人补助2000元。
(3)省级扶贫基地,一次性给予3万至5万元的补助;次年起5年之内按就业的残疾人数每年每人补助3000元。
3、申请、审批、发放办法。
填写申请表,经所在乡镇残联核实,报县残联审批同意后,到当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
(三)培训补助
1、补助对象。
本县户籍持证残疾人。
2、补助标准。
(1)对参加省、市、县残疾人职业培训学校培训成绩合格者,培训费予以全额补助。
(2)经县残联审批同意,参加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各类职业培训成绩合格者,培训费予以全额补助。
(3)每名残疾人原则上享受3次(即可选择3个专业的培训)培训补助,且逐次递减。第一次培训补助按上述两条标准规定补助,第二次、第三次分别按上述两条标准90%和70%的比例给予补助。
(4)特殊专长残疾人参加特定的职业技能培训,经县残联审批同意给予补助。
(5)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组织或委托的各类培训,依据不同情况,给予交通费、误工费及食宿费的补助。
3、申请、审批、发放办法。
填写申请表,凭培训合格证书和培训费用票据,报县残联审批后给予补助。
(四)按比例就业单位残疾人职工培训补助
1、补助对象。
新安置未经就业培训的残疾人,与残疾人职工正式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为残疾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本县按比例就业单位。
2、补助标准。
依安置人数和工作岗位情况,给予每人每月300至500元补助,补助期限为3至6个月。
3、申请、审批、发放办法。
填写申请表,附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报县残联审批同意后,由县残联将补助金汇入其单位银行账户。
(五)按比例就业单位无障碍设施补助
1、补助对象。
接受安置残疾人就业,与残疾人职工正式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为残疾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本县按比例就业单位。
2、补助标准。
依安置人数、工作岗位和设备价值补助,补助最高限额8000元。
3、申请、审批、发放办法。
填写申请表,附残疾人职工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设备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报县残联审批同意后,由县残联将补助金汇入其单位银行账户。
(六)残疾人个体户养老保险补助
1、补助对象。
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持证残疾人:
(1)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
(2)持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以年审为准),从事个体生产、经营活动且营业正常;
(3)本人已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具有缴费凭证(缴费基数不超过上年度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
2、补助标准。
(1)持有《玉环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给予全额补助。
(2)持有《玉环县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证》的,按80%给予补助。
(3)不属上述两种情况的对象,按50%给予补助。
3、补助年限。
残疾人个体养老保险补助期限最长为5年。
4、申请、审批、补助办法。
补助按“先缴后补”的原则实行。符合补助条件的残疾人个体户,每年1月底前,持户口簿、残疾人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玉环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玉环县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证》、养老保险缴费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向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经审核公示后,到当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补助金。申请人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期间,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中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予补助。
(七)残疾人失业保险补助
1、补助对象。
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持证残疾人:
(1)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
(2)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工商户形成劳动关系的残疾人职工 (为残疾人缴纳失业保险的企业,都要以城镇职工的标准执行)。
2、补助标准。
对其个人自负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3、补助办法。
(1)经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符合补助条件的,其个人自负部分由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划入县地税部门专用账户。
(2)残疾职工的失业保险补助资金按月划解。
四、康复类经费
(一)白内障手术补助
1、补助对象。
本县户籍白内障患者。
2、补助标准。
自行手术每例补助1200元;由县残联统一组织集中在指定医院摘除的每例补助1500元(不包括医保部分)。
3、申请、审批、发放办法。
患者携带医院缴费单单据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到县残联申请补助。经县残联审核确认后,到当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补助金。
(二)辅助器具供应补助
1、补助对象。
(1)生活贫困的持证肢体、听力、视力残疾人;
(2)家庭贫困的0至7周岁残疾儿童。
2、补助标准。
(1)全额补助供应标准(单件)
残疾类别 |
供应品种 |
补助标准(元内) |
视 力 |
助视力类 |
600 |
其它视力类 |
100 |
肢 体 |
轮椅、手摇轮椅 |
1000 |
其他肢体类辅助器具 |
300 |
听 力 |
人工耳蜗安装补助 |
5000 |
普通助听器 |
1500 |
其它听力类辅助器具 |
200 |
(2)特殊补助供应标准(单件)
年龄(周岁) |
补助比例 |
补助标准(元内) |
0~7 |
50% |
5000 |
(3)部分补助供应标准(单件)
残疾类别 |
品种 |
补助比例 |
补助标准(元内) |
视力、听力、肢体 |
除全额补助外 |
50% |
3000 |
3、申请、审批、发放办法。
填写申请表,附身份证、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经村居(社区)核实,乡镇残联审核,县残联审批,到县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部领取辅助器具。
4、补助供应周期及维修。
残疾人享受辅助器具补助供应后, 5年内不再享受补助供应。辅助器具在使用过程中损坏的,由县残疾人用品用具服务部负责维修,酌情收取维修成本费。对辅助器具中含有的消耗类配件,价值20元以下的免费供应,并建立消耗类配件登记、签证、备案制度。
(三)脑瘫康复补助
1、补助对象。
1至12岁持证脑瘫患者。
2、补助标准。
脑瘫儿童康复补助采取分级累进办法。医疗康复费用5000元以下部分,补助60%;5000至1万元部分,补助65%。每例全年累计康复补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3、定点医院。
县残联指定医院。
4、申请、审批、发放办法。
填写申请表格,附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经县残联审核确认后,到当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补助金。
(四)功能性肢体障碍康复补助
1、补助对象。
患有肢体功能障碍,并有康复潜力,需要以助行为主要内容康复矫治训练的贫困持证残疾人。
2、补助标准。
凡一次性康复,享受医保后,所剩费用在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补助60%;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补助50%;5万元以上的补助40%,每人全年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特殊贫困对象补助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20%。
3、申请、审批、补助办法。
由康复对象本人或亲属填写申请表,经村居(社区)核实,乡镇残联审核,县残联审查批准后,到当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补助金。到县外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矫治训练的须经县残联批准。
(五)住院精神病人补助
1、补助对象。
本县户籍住院重症精神病患者。
2、补助标准。
(1)低保患者:住院标准在5000元内,医保报销之后,由民政部门按政策补助后,余额由县残联全额补足。
(2)低保边缘户(家庭人均收入未超过低保线150%):住院补助2500元。
(3)一般家庭(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线150%):住院补助1000元。
3、申请、审批、发放办法。
监护人或村居(社区)委会填写《精神病人住院申请表》,乡镇卫生院核实后,乡镇精防办审核,报县精防办审批。
(六)社区治疗精神病人服药补助
1、补助对象
本县户籍社区治疗精神病患者。
2、补助标准。
按照基本目录免费分发。
3、发放办法。
监护人凭用药处方和《治疗康复手册》到病人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精防医生处领取药物。
五、文体和职业技能奖励
1、奖励对象。
(1)参加省、市、县级各类残疾人文体和职业技能比赛的代表队、选手以及教练员。
(2)输送文体和职业技能人才的单位。
2、奖励标准。
(1)个人项目。
省级:按名次奖励300至2000元。
市级:按名次奖励200至800元。
县级:按名次奖励100至500元。
(2)集体项目。
集体项目获省市县前3名的,给予团体一次性奖励,获省级前3名的,追加2倍奖金予以奖励;获市级前3名的,追加1倍奖金予以奖励;获县级前3名的,第一名奖励1500元,第二名奖励1000元,第三名奖励500元。
(3)教练员奖励按培养的文体和职业技能人才获奖标准金额的50%计发奖金。
(4)在市、县举行的文体和职业技能比赛上,如设最佳组织奖的,则对在培训、组织、输送等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输送单位奖励2000元。
(5)被赛事组织评选上的道德类奖项,代表队奖励1000元,个人奖励200元。
3、发放办法。
文体和职业技能奖励资金均以现金方式发放。
六、附则
1、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县残联有关残疾人各类扶持文件停止执行。
2、本办法所指的残疾人为玉环籍残疾人。
3、本办法对同一项目的补助,按就高原则。
4、本办法由县残联负责解释。
主题词:民政 残疾人 经费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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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在玉省部属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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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9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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