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残联县财政局关于玉环县残疾人
扶助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残联、县财政局制订的《玉环县残疾人扶助救助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环县残疾人扶助救助办法
县残联 县财政局
(2014年11月)
为进一步规范残疾人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增强服务残疾人能力,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根据我县残疾人事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社会保障类经费
(一)定期生活救助。
1.救助对象。家庭人均年收入在2500元以内,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1)60周岁以上的残疾人。
(2)一家多残的残疾人。
(3)其它符合定期生活救助条件的残疾人。
2.救助标准。
(1)非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对象,每人每月补助150元。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对象,每人每年补助500元。
3.申请、审批、发放办法。由残疾人本人申请,经乡镇(街道)残联初步核实、县残联实地走访调查,凡符合救助条件的,以村居(社区)为单位通过公示确定。经公示合格的对象填写申请表,附本人身份证和残疾人证复印件各1份,由乡镇(街道)统一报县残联批准后,发放《玉环县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非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对象,每季度调整审核一次,新审批对象从下季度开始享受救助金,持本人身份证、《救助证》到当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救助金;已列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对象,每年调整一次,新审批对象从当年开始享受救助金,年底到当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救助金。
救助对象已脱贫或死亡的,由乡镇(街道)及时上报县残联取消补助。
(二)基本生活保障。
1.保障对象。保障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残疾等级为一、二级。
(2)家庭条件困难,残疾人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
2.保障内容。
(1)对家庭人均收入在我县低保标准以下的重度残疾人,其本人按照我县低保标准,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下简称“低保金”)。
(2)家庭条件困难,残疾人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其本人参照低保标准,全额发放重度残疾人补助金(以下简称“补助金”),继续享受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政策,不再享受定期生活救助和低保边缘对象生活救助。
3.审批程序。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程序参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执行;收入核定参照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申请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无监护人且本人不能表达意愿的重度残疾人,可由村居(社区)代为提出申请。
(1)对享受全额低保金的对象,需经村居(社区)委员会班子集体评议后确定上报;乡镇(街道)对申请人情况调查核实后,通过申请人所在村居(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县残联审核后,由县民政局审批,并返回申请人所在村居(社区)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享受全额低保金。
(2)家庭条件困难、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残疾人,经村居(社区)委员会班子评议后,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对申请人进行入户逐一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报县残联;县残联对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返回申请人所在村居(社区)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县残联、县民政局发放《玉环县重度残疾人救助证》,全额享受补助金及其他救助政策。
乡镇(街道)应根据人员、收入及残疾程度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三)重度残疾人托(安)养。
1.实施对象。
(1)残疾等级为一级,且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
(2)残疾等级为二级,且生活不能自理的60周岁以下重度残疾人。
2.托(安)养方式及服务内容。根据重度残疾人的残疾状况、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状况及各乡镇(街道)托(安)养机构条件,可采取不同的托(安)养方式,提供相应的服务。
(1)集中托养。对象一般为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专人护理,家庭护理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托养机构为乡镇(街道)敬老院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福利机构。监护人与托养机构签订托养协议。托养机构参照农村五保对象及城镇“三无”对象的标准对托养对象提供服务。
(2)日间照料。对象一般为夜间其家庭可以照料而日间需要机构照料的重度残疾人,重点为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日间照料点应选择敬老院(福利院)及村居(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庇护工场、工疗站等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文化、娱乐、康复、餐饮及简单的手工训练等服务。
(3)居家安养。对象一般为家庭有照料条件,适宜居家安养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家庭服务、社区集中服务、家政服务、邻里照料等不同方式,分别提供服务。
3.审批程序。凡符合条件且本人及监护人要求纳入托(安)养的重度残疾人,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社区)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服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应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还须出具低保证或重度残疾人救助证。
(2)村居(社区)应依据本办法规定实施对象的条件,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评议。根据本人愿望、残疾类别和程序及其家庭情况提出托(安)养的方式,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件材料上报乡镇(街道)。
(3)乡镇(街道)对村居(社区)上报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初审通过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居(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残联。
(4)县残联审核由乡镇(街道)报送的申请人材料,并及时函告审定结果;由乡镇(街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办理有关托(安)养手续。
4.补助标准。
(1)托(安)养对象补助标准。根据省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浙政发〔2008〕29号)精神,集中托养费用参照我县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水平和护理费实际确定,按每人每年补助13000—18000元(残疾人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计入在内);日间照料、居家安养费用每人每年补助6000元。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由财政全额承担;其他家庭的,由其家庭负担50%,财政补助50%。今后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费用补助标准将根据省残联、省财政厅制定的指导线及时作出适当调整。
(2)日间照料机构补助标准。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布局,设立日间照料站。达到规定条件并照料重度残疾人5人以上的,给予开办费补助10000元;10人以上的,给予开办费补助20000元,符合条件的设立公益性岗位1名。
5.补助经费支付方式。
(1)集中托养补助经费由托养机构凭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工作联系单与县残联结算,县残联会同县财政局将补助经费全额拨付给集中托养机构。
(2)日间照料补助经费由县残联指定的日间照料机构,按服务项目内容和服务对象实际人数与县残联结算,县残联会同县财政局将补助经费拨付给日间照料机构。
(3)居家安养补助经费按季度直接补助给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如有开展社会化公益性服务,由县残联认定加盟单位(社区服务中心或家政服务公司),按服务项目内容和服务对象实际人数从居家安养费用中抽出资金与县残联结算经费,县残联会同县财政局将补助经费拨付给加盟单位。
(四)就业年龄段无固定收入生活补贴。
1.实施对象。18—60周岁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无固定收入生活补贴的实施范围:
(1)已就业且享有工薪待遇或虽无薪金却享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
(2)已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有营业执照、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有营业收入的。
(3)已纳入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全额享受低保金或低保补助金的(包括民政低保和残联的基本生活保障)。
(4)已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的。
(5)已纳入定期补助的。
(6)其他经有关职能部门或县残联认定有稳定收入或劳动收入且年收入高于低保线150%的。
(7)正在服刑期内或违反计划生育未接受处罚的。
2.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元。
3.审批程序。
(1)申请。残疾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社区)提出申请,填写《玉环县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残疾人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等证件材料。
(2)审核。村居(社区)初审后,出具申请人基本情况、收入证明报送乡镇(街道),符合基本条件的,由乡镇(街道)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残联审批。对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告知申请人并退还其申报的证件材料。
(3)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由县残联进行审批。
(五)城乡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1.参保对象。除《玉环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玉政发〔2009〕48号)规定的一、二级和低保残疾人外,凡年满16周岁(全日制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养老保险的城乡非低保三、四级困难残疾人,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参保标准。每人每年100元(最低档,如今后有调整,按最低档标准参保),如选择其他缴费档次的,所产生缴费费用由本人负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参保费用提高的,提高部分由本人负担。
3.缴费年限。根据玉政发〔2009〕48号文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进行缴费,即每人缴费15年以内,之后还需续保的,费用由本人负担。
4.资金筹集。非低保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的养老保险资金,统一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划拨到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5.其他。对涉及个人帐户、待遇享受、制度衔接、管理服务等事项,均参照玉政发〔2009〕48号文件执行。
(六)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补助。
1.补助对象。贫困残疾人。
2.补助条件。
(1)本人已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并具有缴费凭证(缴纳基数不超过上年度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距领取养老金不超过5年的。
(2)在企业就业已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被退出企业需自行缴纳保险费,并具有缴费凭证(缴纳基数不超过上年度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距领取养老金不超过5年的。
3.补助标准。
(1)持有《玉环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玉环县重度残疾人救助证》的,给予80%补助。
(2)其他贫困家庭,给予50%补助。
(3)一次性补交养老保险费的,给予30%补助。
4.补助年限。补助年限最长为5年。
5.申请、审批、补助办法。按“先缴后补”的原则实行。符合补助条件的残疾人,每年1月底前,持户口簿、残疾人证、企业证明、《玉环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玉环县重度残疾人救助证》、养老保险缴费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向县残联申请,经审核公示后,到当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补助金。申请人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期间,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中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予补助。
(七)临时困难补助。
1.补助对象。因灾、因病等原因发生临时性困难,需要救济和扶助的残疾人。已列入我县生活救助的对象原则上不再救助。
2.补助标准。根据困难程度区别补助,每人每年补助800元以内;特殊情况报县残联审批,酌情确定额度。
3.申请、审批、发放办法。填写申请表,经村居(社区)核实,由乡镇(街道)残联理事长审批。乡镇(街道)每季度向县残联报送一次补助名单。
确因突发事件导致乡镇(街道)给予的临时补助无法解决困难的,经乡镇(街道)同意后向县残联报送申请表,并附本人身份证和残疾人证复印件各1份。经县残联批准后,到当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补助金;特殊情况、数额较大的,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4.资金管理。县残联根据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每年拨给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在拨款范围内掌握使用,县残联、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督促。临时困难救助资金专款专用,乡镇(街道)不得改变资金用途。
(八)安居补助。
1.补助对象。无房、居住危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7平方米的贫困残疾人家庭。符合五保条件的残疾人和其他直系亲属有住房的残疾人原则上不再列入此项补助。
2.补助标准。
(1)危房改造每户补助3000元以内。
(2)扩建住房每户补助3000—5000元。
(3)新建住房每户补助10000—12000元。
3.申请、审批、发放办法。根据每年的安居指标,由乡镇(街道)确定上报对象,县残联走访调查核实,对符合安居工程条件的残疾人,在村居(社区)、乡镇(街道)两级公示确定名单。经公示合格的对象,填写申请表,附本人身份证和残疾人证复印件各1份报县残联。
采取“先建(修)后补”的办法实行,待残疾人房屋建成或修缮完毕,由县残联组织实地验收后,发放安居补助金。
二、就业类经费
(一)就业扶持补助。
1.扶持对象。从事个体、种养殖业或加工业的残疾人。
2.扶持标准。
(1)残疾人个体经营者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凭营业执照,一次性给予3000元以内的补助。
(2)残疾人有一定劳动能力且从事种养殖业或加工业,从业初期有困难的,给予资金扶持。扶持资金按以下标准实施:
种养殖类别 |
规模(数量) |
扶持金额 |
规模(数量) |
扶持金额 |
家禽 |
1000羽以上 |
2000元以内 |
3000羽以上 |
5000元以内 |
牲畜 |
20头以上 |
100头以上 |
水产 |
5亩以上 |
15亩以上 |
水果 |
5亩以上 |
15亩以上 |
苗木 |
5亩以上 |
15亩以上 |
加工业 |
投资额
2万元以上 |
投资额
5万元以上 |
(3)盲人自谋职业从事推拿且正常经营的,凭营业执照,给予7000元的补助。
(4)用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初期从县农村合作银行取得10万元以内贷款,按年利率5%的标准进行补助,年利率不足5%的按实计算。每人每年最高限补5000元。
3年内不得重复申请上述(1)、(2)、(3)项资金扶持。
3.申请、审批、发放办法。填写申请表,另附身份证、残疾人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经所在乡镇(街道)核实,报县残联审批同意,到当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
(二)扶贫基地建设补助。
1.补助对象。符合各级残联扶贫基地建设要求,经确认挂牌成立的残疾人扶贫基地。
2.补助标准。
(1)符合县残联基地建设要求,经县残联确认并挂牌成立的,一次性给予5000—15000元的补助;次年起5年内,按就业的残疾人数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
(2)符合市残联基地建设要求,经市残联确认并挂牌成立的,一次性给予15000—30000元的补助;次年起5年内,按就业的残疾人数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
(3)符合省级扶贫基地建设要求,经省残联确认并挂牌成立的,一次性给予30000—50000元的补助;次年起5年内,按就业的残疾人数每人每年补助3000元。
3.申请、审批、发放办法。填写申请表,经所在乡镇(街道)核实,报县残联审批同意后,到当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
(三)技能培训补助。
1.补助对象。持证残疾人。
2.补助标准。
(1)对参加省、市、县残疾人职业培训学校培训且成绩合格者,培训费予以全额补助。
(2)经县残联审批同意,参加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各类职业培训且成绩合格者,培训费予以全额补助。
(3)特殊专长残疾人参加特定的职业技能培训,经县残联审批同意给予补助。
(4)对参加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组织或委托的各类培训,依据不同情况,给予交通费、误工费及食宿费的补助。
3.申请、审批、发放办法。填写申请表,凭培训合格证书和培训费用票据,报县残联审批后给予补助。
(四)福利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奖励。
1.奖励条件。
(1)福利企业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2)福利企业依法为残疾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
(3)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月工资水平必须在全县最低工资标准以上。
2.办理程序。
(1)超比例安置残疾职工奖励标准:对安置台州籍残疾职工25%以上的福利企业,其超出部分按每人每年不低于全县最低月工资标准的两倍给予奖励。
(2)残疾职工安置比例以月度认定为基数,全年平均计算。年安置台州籍残疾职工比例(%)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年安置台州籍残疾职工超25%比例人数按四舍五入进行计算。
(3)县民政、税务、残联等部门应积极配合、认证做好福利企业的年检年审工作。在完成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工作后,县民政局将超比例安置残疾职工的《福利企业资格认定表》抄送县残联。
(4)凡年安置台州籍残疾职工超25%的福利企业,应于每年1月份向县民政局提出上年度奖励的申请,并填报《福利企业超比例安置奖励审批表》,经县民政局与县残联联合审查后,由县财政局核拨奖励资金。根据奖励资金来源不同,由县残联和县民政局分别发放。凡奖励资金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的部分,由县残联负责发放;凡奖励资金在财政列支的部分,由县民政局负责发放。
盲人按摩机构、工(农)机构、辅助性工场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填报《超比例安置残疾职工奖励审核表》(1式5份),向县残联提出奖励申请,奖励资金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财政列支,并经县残联对该用人单位安置的台州籍残疾职工人数进行审核,由县残联负责发放奖励资金。
(5)每年第一季度按时对福利企业上年度超比例安置奖励进行审批和拨付。
(五)按比例就业单位残疾人职工培训补助。
1.补助对象。新安置未经就业培训的残疾人,与残疾职工正式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为残疾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按比例就业单位。
2.补助标准。依安置人数和工作岗位情况,给予每人每月300—500元补助,补助期限为3—6个月。
3.申请、审批、发放办法。填写申请表,附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报县残联审批同意后,由县残联将补助资金汇入其单位银行账户。
(六)按比例就业单位无障碍设施补助。
1.补助对象。接收安置残疾人就业,与残疾职工正式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为残疾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按比例就业单位。
2.补助标准。依安置人数、工作岗位和设备价值补助,最高限补8000元。
3.申请、审批、发放办法。填写申请表,附残疾人职工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设备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报县残联审批同意后,由县残联将补助资金汇入其单位银行账户。
(七)个体户养老保险补助。
1.补助对象。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残疾人: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2)持有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生产、经营活动且营业正常。
(3)本人已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具有缴费凭证(缴费基数不超过上年度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
2.补助标准。
(1)持有《玉环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玉环县重度残疾人救助证》的,给予80%补助。
(2)其他家庭的,给予50%补助。
3.补助年限。补助期限最长为5年。
4.申请、审批、补助办法。按“先缴后补”的原则实行。符合补助条件的残疾人个体户,每年1月底前,持户口簿、残疾人证、营业执照、《玉环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玉环县重度残疾人救助证》、养老保险缴费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向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经审核公示后,到当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补助金。申请人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期间,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中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予补助。
(八)失业保险补助。
1.补助对象。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残疾人: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2)我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工商户形成劳动关系的残疾职工。为残疾人缴纳失业保险的单位,均要以城镇职工的标准执行。
2.补助标准。对其个人自负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3.补助办法。
(1)经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符合补助条件的,其个人自负部分由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划入县地税局专用账户。
(2)残疾职工的失业保险补助资金按月划解。
(九)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补助。
1.补助对象。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残疾人阳光家园)。
2.补助标准。按工疗残疾人数,每人每天补助餐费8元(每月按22天计算)。
3.申请、审批、发放办法。填写申请表,附残疾人名单、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正式批文、残疾人证复印件,经县残联审批同意,补助金汇入其单位银行账户。
三、教育类经费
(一)就学补助。
1.补助对象。
(1)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包括职高)、中专、大专、本科院校及以上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
(2)国家承认学历(电子注册)的中专、大专、本科以上及成人教育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
(3)就读特教学校的残疾学生。
2.补助标准。
(1)高中(含职高、中专)每学年补助1000元;大专每学年补助2000元;本科及以上每学年补助3000元。残疾人家庭子女按上述标准减半补助。
(2)成人教育残疾学生获得毕业证书后,予以一次性补助。中专补助2000元;大专补助3000元;本科及以上补助4000元。残疾人家庭子女按上述标准减半补助。
(3)在特殊教育学校就学的,小学阶段每学期补助1200元;初中阶段每学期补助1500元;高中阶段每学期补助1800元。上述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学校开具发票的额度。
3.申请、审批、发放办法。填写申请表,附残疾人证、入学通知书或学校学籍证明原件、成人教育毕业证书及复印件各1份(残疾人家庭子女的需附户口簿复印件2份),经村居(社区)核实、乡镇(街道)审核、县残联审批同意,到当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补助金。
(二)学前特殊教育补助。
1.补助对象。在我县接受特殊教育并经相关医学鉴定具有康复能力的4—7周岁智商正常聋儿、智商50以下中轻度肢体残疾(包括脑瘫)儿童、4—12周岁中轻度弱智儿童。
2.补助标准。低保家庭残疾儿童特殊教育费用全免,其它情形酌情补助。
3.申请、审批、发放办法。填写申请表,附残疾人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低保家庭的需另附《玉环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经乡镇(街道)核实、县残联审批同意,到当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补助金。
四、康复类经费
(一)大病医疗补助。
1.补助对象。
(1)住院医疗自负部分在2000元以上且贫困的残疾人。
(2)住院治疗自费部分在20000元以上、自负部分在2000元以上且经济状况一般的持证残疾人(已参加由县残联统一支付的商业保险对象则不再享受该政策)。
精神病人精神疾病住院治疗补助另行规定。
2.补助标准。住院治疗费用在享受医疗保险补助后的自负部分费用,残疾人自负2000元后的超额部分,低保户补助60—70%(含70%),低保边缘户补助30—60%(含60%),一般家庭补助10—30%(含30%)。每人全年累计最高限补40000元。
3.申请、审批、发放办法。填写申请表,附残疾人证、身份证、医保结算清单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医疗费用票据复印件1份(属低保对象或定期救助对象的,需另附低保证或救助证)。经村居(社区)核实、乡镇(街道)审核、县残联审批同意,到当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补助金。
(二)辅助器具供应补助。
1.补助对象。肢体、听力、视力残疾人。
2.补助标准。
(1)助视类1000元以内。
(2)假肢安装全免,支具10000元以内,其他3000元以内。
(3)听力类2500元以内。聋儿助听器适配,每人2台(双耳),且每人一次性补助调试和维护费1200元;一次性补助每个听力残疾儿童家庭康复培训费150元。
上述项目由县残联统一组织配发。
3.申请、审批、发放办法。填写申请表,附残疾人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经乡镇(街道)审核、县残联审批同意,到县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领取。属省康复工程手续按省里规定执行。
4.辅助器具补助供应周期及维修。残疾人享受辅助器具补助供应后,3年内不再享受同一品种补助供应。辅助器具在使用过程中损坏的,由县残疾人用品用具服务部负责维修,收取维修成本费。建立消耗类配件登记、签证、备案制度,对辅助器具中含有的消耗类配件,价值20元以内的免费供应。
(三)脑瘫康复补助。
1.补助对象。0—12周岁有康复潜力的脑瘫儿童。
2.补助标准。20000元以内凭发票酌情补助。
3.申请、审批、发放办法。填写申请表,附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经乡镇(街道)审核、县残联审批同意,到当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补助金。属省康复工程手续按省里规定执行。
(四)肢体功能性障碍康复补助。
1.补助对象。患有肢体功能障碍,并有康复潜力,需要康复、矫治的困难残疾人。
2.补助标准。康复费用在享受医疗补助后,低保户补助60—70%(含70%),低保边缘户补助30—60%(含60%),一般家庭补助10—30%(含30%)。每年最高限补30000元。
3.申请、审批、补助办法。填写申请表,经乡镇(街道)审核、县残联审批同意,到当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补助金。到县外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矫治训练的须经县残联批准。
(五)语训、自闭症训练补助。
1.补助对象。0—6周岁有康复潜力的聋儿、自闭症儿童。
2.补助标准。每年最高限补12000元。
3.申请、审批、发放办法。填写申请表,附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经县残联审批同意,到当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补助金。属省康复工程手续按省里规定执行。
(六)智障训练补助。
1.补助对象。0—12周岁在康复机构康复的智障儿童。
2.补助标准。每年最高限补12000元。
3.申请、审批、发放办法。填写申请表,附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经县残联审批同意,到当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补助金。属省康复工程手续按省里规定执行。
(七)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补助。
1.补助对象。需要进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的残疾人。
2.补助标准。
(1)自行改造补助1000元。
(2)县残联集中组织改造的,根据需要补助(或补助实物)。
3.申请、审批、发放办法。填写申请表,附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经县残联审批同意,到当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补助金。属省项目按省残联规定执行。
(八)康复训练器材进家庭。
1.补助对象。需要在家进行康复训练的残疾人。
2.补助标准。免费发放。
3.申请、审批、发放办法。填写申请表,附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经检查,县残联审核确认后发放。
(九)髋或膝关节置换手术补助。
1.补助对象。需要髋或膝关节置换的残疾人。
2.补助标准。凭发票每例补助10000元。
3.申请、审批、发放办法。填写申请表,经乡镇(街道)审核、县残联审批同意,到当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补助金。
(十)人工耳蜗手术补助。
1.补助对象。0—6周岁聋儿。
2.补助标准。
(1)接受人工耳蜗手术,每人补助1台基本型人工耳蜗购置费、手术费12000元和术后康复训练费14000元,并对接国家项目,适当扩大到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7—17周岁(不满18周岁)听力重度残疾人(具体按招标采购价)。
(2)自行手术安装补助30000元。
3.申请、审批、发放办法。填写申请表,经乡镇(街道)审核、县残联审批同意,到当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补助金。属省项目按照省残联手术审批要求执行。
(十一)白内障手术补助。
1.补助对象。白内障患者。
2.补助标准。
(1)自行手术每例补助1200元。
(2)由县残联统一组织集中在指定医院摘除的,每例补助1500元(不包括医保部分)。
3.申请、审批、发放办法。患者携带医院缴费单据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到县残联申请补助。经县残联审核确认后,到当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补助金。定点医院由县残联和医院统一结算。
(十二)儿童肢体矫治手术补助。
1.补助对象。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0— 6周岁肢体残疾儿童。
2.补助标准。每例补助手术费10000元、术后康复训练费6000元。
3.申请、审批、发放办法。填写申请表,经乡镇(街道)审核、县残联审批同意,到当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补助金。属省项目按照省残联手术审批要求执行。
五、文体和职业技能类经费
1.奖励对象。
(1)参加残联系统组织的各类残疾人文体和职业技能比赛的代表队、选手。
(2)输送文体和职业技能人才的单位和有特殊贡献的个人。
2.奖励标准。
(1)体育类。
名次
奖金
(元)
比赛性质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县级单项体育比赛 |
500 |
400 |
300 |
|
|
|
县级综合体育比赛 |
600 |
500 |
400 |
|
|
|
市级单项体育比赛 |
800 |
600 |
400 |
200 |
|
|
市级综合体育比赛 |
1000 |
800 |
600 |
400 |
|
|
省级单项体育比赛 |
2000 |
1500 |
1000 |
800 |
600 |
300 |
省级综合体育比赛 |
3000 |
2000 |
1500 |
1000 |
800 |
400 |
全国单项体育比赛 |
8000 |
5000 |
3000 |
1500 |
1200 |
1000 |
全国综合体育比赛 |
12000 |
8000 |
5000 |
3000 |
2000 |
1500 |
(2)文艺和职业技能类。
名次
奖金
(元)
比赛性质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县级 |
1000 |
800 |
600 |
|
|
|
市级 |
2000 |
1600 |
1200 |
800 |
|
|
省级 |
5000 |
3000 |
2000 |
1500 |
800 |
400 |
全国 |
12000 |
8000 |
5000 |
3000 |
2000 |
1500 |
(3)参加集体项目获奖的团队和个人按照实际情况经县残联研究后发放奖金。
(4)在残联系统举办的文体和职业技能比赛上,如设最佳组织奖,则对在培训、组织、输送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输送单位或个人奖励1000—3000元。
(5)组织训练、服装、道具等经费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县残联研究确定给予补助。
(6)县残联可对有特殊才能的残疾人及其作品创作给予奖励。
(7)参加县残联组织的文体和职业技能训练的,每人每天补贴100元;参加文艺演出的,每人每天补贴150元。经县残联认定确实需要的陪护人员,每人每天补贴100元。
3.发放办法。奖励资金以现金方式发放。
六、附则
1.本办法所指的“残疾人”均为玉环籍持证残疾人,其中福利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奖励,可放宽至台州籍持证残疾人;白内障患者仅要求为玉环籍。
2.本办法所指的“以内”、“以上”均含本数。
3.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县残联负责解释。2008年9月18日印发的《玉环县残疾人各类扶持经费使用办法》(玉政办发〔2008〕104号)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