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9:11:18 14:55  访问次数:

定 期 生 活 救 助

补 助 对 象

家庭人均年收入在4600元以内,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1)60周岁以上的残疾人。

(2)一家多残的残疾人。

补 助 标 准

每人每月补助150元。

发 放 办 法

每季发放一次。

注:救助对象已脱贫、死亡、纳入低保、领取养老金等,则取消补助。

 

 

基 本 生 活 保 障

补 助 对 象

保障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残疾等级为一、二级。

(2)家庭条件困难,残疾人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

补 助 标 准

对家庭人均收入在我市低保标准以下的重度残疾人,其本人按照我市低保标准,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

发 放 办 法

每季发放一次。

注:救助对象已脱贫、死亡、纳入低保、领取养老金等,则取消补助。

 

 

困 难 残 疾 人 生 活 补 贴

补 助 对 象

具有本市户籍的持证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视同单人户核定)。

下列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的。

其他规定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

补 助 标 准

按照我市低保标准30%比例计发,并随着低保标准调整而动态进行调整。

办 事 流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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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放 办 法

每月发放一次。

 

 

重 度 残 疾 人 护 理 补 贴

补 助 对 象

具有本市户籍的持证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下列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的。

其他规定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

补 助 标 准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一级肢体、一级精神、一级智力残疾人,每人每月补助500元;

(2)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二级肢体、一级视力、二级精神、二级智力残疾人,每人每月补助250元;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二级视力、三四级精神、三四级智力残疾人,每人每月补助125元。

其中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民政局、残联批准由机构照料服务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

办 事 流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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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放 办 法

每月发放一次。

 

 

城 乡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补 助

补 助 对 象

凡年满16周岁(全日制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养老保险的城乡非低保三、四级困难残疾人。

补 助 标 准

每人每年100元(如今后有调整,按最低档标准参保)。

补 助 年 限

15年以内(还需续保的,费用由本人负担)。

补 助 办 法

非低保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的养老保险资金,统一划拨到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注:对涉及个人帐户、待遇享受、制度衔接、管理服务等事项,均参照《台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台政发〔2014〕50号)执行。

 

 

职 工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补 助

补 助 对 象

本市户籍持证贫困残疾人。

补 助 条 件

(1)本人已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并具有缴费凭证(缴纳基数不超过上年度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距领取养老金不超过5年的。

(2)在企业就业已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被退出企业需自行缴纳保险费,并具有缴费凭证(缴纳基数不超过上年度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距领取养老金不超过5年的。

补 助 标 准

(1)持有《玉环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给予80%补助;

(2)其他贫困家庭,给予50%补助;

(3)一次性补交养老保险费的,给予30%补助。

补 助 年 限

补助年限最长为5年。

办 事 流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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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诺 时 间 

附:按“先缴后补”的原则实行。申请人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期间,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中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予补助。

 

 

临 时 困 难 补 助

补 助 对 象

因灾、因病等原因发生临时性困难,需要救济和扶助的残疾人。已列入我市生活救助的对象原则上不再救助。

补 助 标 准

根据困难程度区别补助,由乡镇(街道)每人每年补助800元以内;特殊情况报市残联审批,酌情确定额度。

办 事 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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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诺 时 间 

15个工作日。

 

 

安 居 补 助

补 助 对 象

无房、居住危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7㎡的持证贫困残疾人家庭(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批准书上必须有残疾人名字),符合五保条件的残疾人和其他直系亲属有住房的残疾人原则上不再列入此项补助。

补 助 标 准

(1)危房改造,每户补助5000元以内;

(2)扩建住房,每户补助5000—8000元;

(3)新建住房,每户补助12000—15000元。

办 事 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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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 放 办 法 

采取“先建(修)后补”的办法实行,待残疾人房屋建成或修缮完毕,由市残联组织实地验收后,发放安居补助金。已享受安居补助的,五年内不得重复申请。

 

 

就 业 扶 持 补 助

补 助 对 象

从事个体、种养殖业或加工业的残疾人。

补 助 标 准

(1)残疾人个体经营者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凭营业执照,一次性给予3000元以内的补助。

(2)残疾人有一定劳动能力且从事种养殖业或加工业,从业有困难的,给予资金扶持。扶持资金按以下标准实施:

说明: C:UsersyuAppDataLocalTempm7976859(1).png

(3)盲人自谋职业从事推拿且正常经营的,凭营业执照,给予7000元的补助。

(4)用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从玉环农商银行取得10万元以内贷款,按年利率5%的标准进行补助,年利率不足5%的按实计算。每人每年最高限补5000元。

三年内不得重复申请上述(1)、(2)、(3)项资金扶持。

办 事 程 序

说明: C:UsersyuAppDataLocalTempm7977133(1).png

 承 诺 时 间 

10个工作日。

 

 

扶 贫 基 地 建 设 补 助

补 助 对 象

符合各级残联扶贫基地建设要求,经确认挂牌成立的残疾人扶贫基地。

补 助 标 准

(1)符合市残联基地建设要求,经市残联确认并挂牌成立的,一次性给予5000—15000元的补助;次年起5年内,按就业的残疾人数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

(2)符合台州市残联基地建设要求,经台州市残联确认并挂牌成立的,一次性给予15000—30000元的补助;次年起5年内,按就业的残疾人数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

(3)符合省残联扶贫基地建设要求,经省残联确认并挂牌成立的,一次性给予30000—50000元的补助;次年起5年内,按就业的残疾人数每人每年补助3000元。

办 事 程 序

说明: C:UsersyuAppDataLocalTempm7977216(1).png

承 诺 时 间 

10个工作日。

 

 

技 能 培 训 补 助

补 助 对 象

本市户籍持证残疾人。

补 助 标 准

(1)对参加省、台州市、市残疾人职业培训学校培训且成绩合格者,培训费予以全额补助。

(2)经市残联审批同意,参加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各类职业培训且成绩合格者,培训费予以全额补助。

(3)经市残联审批同意,特殊专长残疾人参加特定的职业技能培训,按照每天50—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

(4)对参加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组织或委托的各类培训,依据不同情况,给予交通费、误工费及食宿费的补助。

办 事 程 序

说明: C:UsersyuAppDataLocalTempm7977287(1).png

承 诺 时 间 

10个工作日。

 

 

福 利 企 业 超 比 例 安 置 残 疾 人 奖 励

 奖 励 条 件

(1)福利企业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2)福利企业依法为残疾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

(3)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月工资水平必须在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以上。

奖 励 标 准

(1)超比例安置残疾职工奖励标准:对安置台州籍残疾职工25%以上的福利企业,其超出部分按每人每年不低于全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两倍给予奖励。

(2)残疾职工安置比例以月度认定为基数,全年平均计算。年安置台州籍残疾职工比例(%)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年安置台州籍残疾职工超25%比例人数按四舍五入进行计算。

(3)凡年安置台州籍残疾职工超25%的福利企业,应于每年1月份提出上年度奖励的申请,并填报《福利企业超比例安置奖励审批表》,经审核后,发放奖励资金。

办 事 程 序

说明: C:UsersyuAppDataLocalTempm7977337(1).png

办 理 时 间 

每年第一季度。

附:盲人按摩机构、工(农)机构、辅助性工场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填报《超比例安置残疾职工奖励审核表》(1式5份),向市残联提出奖励申请,经市残联对该用人单位安置的台州籍残疾职工人数进行审核,发放奖励资金。

 

 

按 比 例 就 业 单 位 残 疾 人 职 工 培 训 补 助

补 助 对 象

新安置未经就业培训的残疾人,与残疾职工正式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为残疾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按比例就业单位。

补 助 标 准

依安置人数和工作岗位情况,给予每人每月300—500元补助。

补 助 期 限

3-6个月。

办 事 程 序

说明: C:UsersyuAppDataLocalTempm7977407(1).png

承 诺 时 间 

10个工作日。

 

 

按 比 例 就 业 单 位 无 障 碍 设 施 补 助

补 助 对 象

接收安置残疾人就业,与残疾职工正式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为残疾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按比例就业单位。

补 助 标 准

依安置人数、工作岗位和设施价值补助,最高限补8000元。

办 事 程 序

说明: C:UsersyuAppDataLocalTempm7977462(1).png

承 诺 时 间 

10个工作日。

 

 

按 比 例 就 业 超 比 例 奖 励

补 助 对 象

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

奖 励 标 准

以按比例就业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为基准数,超过基准数1人以上的企业,给予超比例安置残疾人资金奖励。企业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4倍予以奖励。

申 请 资 料

(1)在岗残疾职工身份证和市残联核发的《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当年全部职工工资册和残疾职工的工资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为残疾职工缴纳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及个人账户对账单并由社保部门盖章(原件及复印件);

(5)残疾职工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票据(复印件);

(7)本年度地方税(费)年终结算报告表(税务机关核收人签字盖章及中介结算机构签字盖章方可有效)(原件及复印件);

(8)《玉环市残疾人就业确认证》(原件)。

办 事 程 序

说明: C:UsersyuAppDataLocalTempm7977504(1).png

 

 

个 体 户 养 老 保 险 补 助

补 助 对 象

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残疾人: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2)持有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生产、经营活动且正常营业6个月以上;

(3)本人已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具有缴费凭证(缴费基数不超过上年度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

补 助 标 准

(1)持有《玉环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给予80%补助;

(2)其他家庭的,给予50%补助。

补 助 年 限

最长为5年。

办 事 程 序

说明: C:UsersyuAppDataLocalTempm7977579(1).png

承 诺 时 间

10个工作日。

附:按“先缴后补”的原则实行。申请人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期间,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中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予补助。

 

 

失 业 保 险 补 助

补 助 对 象

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残疾人: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2)在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工商户就业的残疾职工。为残疾人缴纳失业保险的单位,均要以城镇职工的标准执行。

补 助 标 准

对其个人自负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办 事 程 序

(1)经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符合补助条件的,其个人自负部分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划入市地税局专用账户。

(2)残疾职工的失业保险补助资金按月划解。

 

 

残 疾 人 小 康 · 阳 光 庇 护 中 心 补 助

补 助 对 象

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残疾人阳光家园)。

补 助 标 准

按工疗残疾人数,每人每天补助餐费8元(每月按22天计算)。对残疾人辅助性(庇护性)就业机构,除根据规模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经费外,每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2倍予以补助。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残疾人阳光家园)场地(所)租赁、技能培训、康复器材(设备)配置、无障碍设施改造的,经市残联审核或验收通过,给予20000元以内的补助。

办 事 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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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诺 时 间

10个工作日。

 

 

职 业 技 能 比 赛 奖 励

奖 励 对 象

(1)参加残联系统组织的各类残疾人职业技能比赛的代表队、选手;

(2)输送职业技能人才的单位和有特殊贡献的个人。

奖 励 标 准

(1)参加残联系统组织的各类残疾人职业技能比赛的代表队、选手的奖励标准如下:

说明: C:UsersyuAppDataLocalTempm7977767(1).png

(2)在残疾人职业技能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奖励3000—5000元,个人奖励1000—3000元。

(3)参加全国性、国际性比赛获奖的,如上一级残联有发放奖金的,则参照上一级残联奖励标准发放奖金。

发 放 办 法

奖励资金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发放。

 

 

就 学 补 助

补 助 对 象

(1)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包括职高)、中专、大专、本科院校及以上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

(2)国家承认学历(电子注册)的中专、大专、本科以上及成人教育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

(3)就读特教学校的残疾学生。

补 助 标 准

(1)高中(含职高、中专)每学年补助2000元;大专每学年补助3000元;本科及以上每学年补助5000元。残疾人家庭子女按上述标准减半补助。

(2)成人教育残疾学生获得毕业证书后,给予一次性补助。中专补助3000元;大专补助4000元;本科及以上补助5000元。残疾人家庭子女按上述标准减半补助。

(3)在特殊教育学校就学的,学前特殊教育阶段,每学期补助1000元;小学阶段每学期补助1200元;初中阶段每学期补助1500元;高中阶段每学期补助1800元。

上述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学校开具发票的额度。

办 事 程 序 

说明: C:UsersyuAppDataLocalTempm7977852(1).png

承 诺 时 间

7个工作日。

注:已享受上级就学补助的,则不再享受该政策。

 

 

大 病 医 疗 补 助

补 助 对 象

1)住院医疗自负部分在2000元以上,属于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的残疾人;

(2)住院治疗自费部分在20000元以上、自负部分在2000元以上且经济状况一般的残疾人。

已参加由市残联统一支付的商业保险对象则不再享受该政策。

精神病人精神疾病住院治疗补助另行规定。

补 助 标 准

住院治疗费用在享受医疗保险补助后的自负部分费用,残疾人自负2000元后的超额部分,低保户补助60—70%(含70%),低保边缘户补助30—60%(含60%),一般家庭补助10—30%(含30%)。每人每年累计最高限补40000元。

办 事 程 序 

说明: C:UsersyuAppDataLocalTempm7977983(1).png

承 诺 时 间

15个工作日。

 

 

肢 体 功 能 性 障 碍 康 复 补 助

补 助 对 象

患有肢体功能障碍,并有康复潜力,需要康复、矫治的困难残疾人。

补 助 标 准

康复费用在享受医疗保险补助后,低保户补助60—70%(含70%),低保边缘户补助30—60%(含60%),一般家庭补助10—30%(含30%)。每人每年最高限补30000元。

办 事 程 序 

说明: C:UsersyuAppDataLocalTempm7978055(1).png

承 诺 时 间

15个工作日。

注:到市外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矫治训练的须经市残联批准。

 

 

髋 或 膝 关 节 置 换 手 术 补 助

补 助 对 象

需要髋或膝关节置换的残疾人。

补 助 标 准

每例最高补助10000元(实际费用不超过10000元的,则按实际费用补助)。

办 事 程 序 

说明: C:UsersyuAppDataLocalTempm7978136(1).png

承 诺 时 间

15个工作日。

 

 

白 内 障 手 术 补 助

补 助 对 象

本市户籍白内障患者。

补 助 标 准

(1)在定点医院手术的,每例补助1500元(不包括医保部分);

(2)在非定点医院手术的,每例补助1200元。

办 事 程 序 

(1)非定点医院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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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点医院手术,由市残联与定点医院统一结算。

承 诺 时 间

10个工作日。

 

 

家 庭 无 障 碍 设 施 改 造 补 助

补 助 对 象

需要进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的残疾人。

补 助 标 准

(1)残疾人自行改造的,按实际费用的80%给予补助,最高限补6000元;

(2)市残联集中组织改造的,根据需要补助(或补助实物)。

 办 事 程 序 

说明: C:UsersyuAppDataLocalTempm7978250(1).png

注:残疾人享受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或康复训练器材进家庭补助后,5年内不再享受。属省级项目手续按省里规定执行。

 

 

康 复 训 练 器 材 进 家 庭

补 助 对 象

需要在家进行康复训练的残疾人。

补 助 标 准

免费发放。

办 事 程 序 

说明: C:UsersyuAppDataLocalTempm7978343(1).png

注:残疾人享受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或康复训练器材进家庭补助后,5年内不再享受。属省级项目手续按省里规定执行。

 

 

辅 助 器 具 供 应 补 助

补 助 对 象

肢体、听力、视力残疾人。

补 助 标 准

(1)助视类1000元以内;

(2)假肢安装全免,支具10000元以内,其他3000元以内;

(3)听力类2500元以内。

上述项目由市残联统一组织配发。

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按照《浙江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与补贴制度实施办法》(浙残联发〔2016〕11号)执行。

办 事 程 序 

说明: C:UsersyuAppDataLocalTempm7978434(1).png

承 诺 时 间

15个工作日。

补 助 或 供 应 周 期 及 维 修

残疾人享受辅助器具供应补助后,3年内不再享受同一品种供应补助。对辅助器具中含有的消耗类配件,价值20元以内的免费供应。属省级项目手续按省里规定执行。

 

 

脑 瘫 训 练 补 助

补 助 对 象

(1)0—6周岁具有康复潜力的脑瘫儿童;

(2)7—12周岁具有康复潜力的脑瘫儿童。

补 助 标 准

(1)0—6周岁对象,每人每年补贴最高24000元;

(2)7—12周岁对象,每人每年补贴最高20000元。

办 事 程 序 

说明: C:UsersyuAppDataLocalTempm7978521(1).png

承 诺 时 间 

15个工作日。

注:对接受基本康复训练满10个月,但费用超过24000元标准的,按照24000元补助;对基本康复训练不满10个月的,补助费用按照月均2400元相应扣减。基本康复训练费用不含药物治疗等非康复训练项目产生的费用。属省级项目手续按省里规定执行。

 

 

语 训 、自 闭 症 训 练 补 助

补 助 对 象

0—6周岁有康复潜力的聋儿、自闭症儿童;

补 助 标 准

每人每年补贴最高24000元。

办 事 程 序

说明: C:UsersyuAppDataLocalTempm7978521(1).png

承 诺 时 间

15个工作日。

注:对接受基本康复训练满10个月,但费用超过24000元标准的,按照24000元补助;对基本康复训练不满10个月的,补助费用按照月均2400元相应扣减。基本康复训练费用不含药物治疗等非康复训练项目产生的费用。属省级项目手续按省里规定执行。

 

 

智 障 训 练 补 助

补 助 对 象

(1)0—6周岁具有康复潜力的智力残疾儿童;

(2)7—12周岁具有康复潜力的智力残疾儿童。

补 助 标 准

(1)0—6周岁对象,每人每年补贴最高24000元;

(2)7—12周岁对象,每人每年补贴最高12000元。

 办 事 程 序 

说明: C:UsersyuAppDataLocalTempm7978651(1).png

承 诺 时 间

15个工作日。

注:对接受基本康复训练满10个月,但费用超过24000元标准的,按照24000元补助;对基本康复训练不满10个月的,补助费用按照月均2400元相应扣减。基本康复训练费用不含药物治疗等非康复训练项目产生的费用。属省级项目手续按省里规定执行。

 

 

人 工 耳 蜗 手 术 补 助

补 助 对 象

1—6周岁聋儿

补 助 标 准

(1)接受人工耳蜗手术的听力残疾儿童,免费配置基本型人工耳蜗1台,手术费(含术前检查费用)补贴每人12000元,在补贴年龄内每人补贴1次。术后基本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贴最高24000元。并对接国家项目,适当扩大到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7—17周岁(不满18周岁)听力重度残疾人(具体按招标采购价)。

(2)自行手术安装补助50000元。

办 事 程 序 

说明: C:UsersyuAppDataLocalTempm7978812(1).png

承 诺 时 间

15个工作日。

注:对接受基本康复训练满10个月,但费用超过24000元标准的,按照24000元补助;对基本康复训练不满10个月的,补助费用按照月均2400元相应扣减。基本康复训练费用不含药物治疗等非康复训练项目产生的费用。属省级项目手续按省里规定执行。

 

 

儿 童 肢 体 矫 治 手 术 补 助

补 助 对 象

0—6周岁肢体或多重残疾儿童。经康复专家评估认定符合手术适应症的,可放宽至16周岁。

补 助 标 准

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手术费(含术前检查费用)补贴每人12000元,术后基本康复训练每人补贴6000元,在补贴年龄内累计不超过2次。

办 事 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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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诺 时 间

15个工作日。

属省级项目按照省残联手术审批要求执行。

 

 

疾 病 住 院 及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参 保 对 象

本市户籍持证残疾人。

保 险 期 限

每次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理 赔 流 程 

参保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负责受理,开展相关理赔服务工作。

 

 

文 件 基 地 建 设 补 助

补 助 对 象

符合各级残联文体基地建设要求,经确认挂牌成立的残疾人文体基地。

补 助 标 准

(1)符合各级残联基地建设要求,经市级、地市级、省级残联确认并挂牌成立的,按照级别不同一次性分别给予10000、20000、30000元的补助。

(2)次年通过复审的基地,按参加活动的残疾人人数每人每次补助5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办 事 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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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体 培 训 、活 动 补 助

补 助 对 象

本市户籍持证残疾人。

补 助 标 准

(1)参加各级残联组织的文体培训、比赛、活动的残疾人,误工费按照每天不超过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参加各级残联组织的演出、技能展示的残疾人,劳务费按照每次150元的标准发放。

(2)在文体方面有较好基础或有培养潜力的残疾人,经市残联审批同意,参加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各类文体培训且成绩优异的残疾人,每年补助3000元以内的培训费,最长补助年限不超过5年。

(3)长期参加省队、国家队训练的残疾人,分别给予每天30、50元补贴。

(4)经市残联确认确实需要的陪护人员,每人每天补贴100元。

办 事 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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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放 办 法 

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发放。

 

 

文 体 奖 励

奖 励 对 象 

(1)参加残联系统组织的各类残疾人文体比赛的代表队、选手;

(2)输送、培养文体人才的单位和个人;

(3)在文体方面有特殊才能的残疾人。

奖 励 标 准

(1)体育类比赛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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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化类比赛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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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加集体项目获奖的团队和个人按照实际情况经市残联研究后发放奖金。

(4)在残联系统举办的文体比赛上,如设最佳组织奖,则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奖励1000-3000元。

(5)参加全国性、国际性比赛获奖的,如上一级残联有发放奖金的,则参照上一级残联奖励标准发放奖金。

(6)在培养、输送文体人才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奖励5000—10000元,个人奖励1000—3000元。

(7)组织训练、服装、道具等经费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市残联研究确定后给予补助。

(8)对有特殊才能的残疾人及其作品创作给予适当补助。

发 放 办 法 

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发放。

 

 

文 化 产 品 、康 复 体 育 器 材 补 助

补 助 对 象 

确有需要的贫困持证残疾人。

补 助 标 准

按市场价采购,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办 事 流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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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时 间

每年5月、11月统一采购发放。

附:享受非耗损类的残疾人文化产品、康复体育器材补助后,5年内不再享受同一品种补助。

 

 

残 疾 人 事 业 宣 传 奖 励

奖 励 对 象

(1)参加残联系统组织的残疾人事业宣传获奖作品或个人;

(2)残疾人事业宣传工作中有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3)参加残联系统组织的各类评选活动的单位、家庭、个人。

奖 励 标 准

(1)参加残联系统组织的残疾人事业宣传获奖作品或个人的奖励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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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残联系统组织的各类评选活动中获得荣誉的,单位奖励3000—5000元,家庭和个人奖励1000—3000元。

发 放 办 法

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发放。

 

 

附  则

1.本指南所指的“残疾人”均为玉环籍持证残疾人,其中福利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奖励,可放宽至台州籍持证残疾人;白内障患者仅要求为玉环籍。

2.本指南所指的“以内”、“以上”均含本数。

3.最终解释权归玉环市残疾人联合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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