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主要目的是在于促进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
为更好的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现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7〕26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20〕58号)和《玉环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21〕6号)文件精神,就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事宜(以下简称残保金)公告如下:
一、征收标准
1. 按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缴纳残保金。
残保金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2. 征收上限:全省统一按省人社部门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的2倍执行。
3. 实行分档征收。
对全市用人单位实行分档征收残保金,促进用人单位积极安置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低于1.5%的,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90%征收。
4. 残保金减免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2020年度,根据玉环市疫情防控要求及企业复工复产实际情况,落实残保金减免政策,对全市应缴纳残保金的企业减免2020年1月至3月的3个月残保金,并且实行全市统一减免,减少企业申请办理流程。
以后年度,用人单位若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在每年8月1日至8月5日向残联提出缓缴或减免申请。为方便用人单位办理,也可由税务部门代为收取相关申请材料,定期传递至残联。残联接到用人单位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会同财政、税务部门组织集中审核。其中缓缴期限自9月征期结束开始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残保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1年的应缴额。
二、征收范围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受理时间
1、用人单位应于每年5月1日至6月30日向玉环市残联提交材料,如实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2、玉环市残联审核确认后,在每年的7月31日前将相关数据提供给国家税务总局玉环市税务局。
3、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由当地税务部门向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征收上一年度的残保金。
残疾人就业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基础。请各用人单位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申报,未在规定时间办理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若有弄虚作假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玉环市残联咨询电话:87276921、87276913
玉环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玉环市税务局
玉环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