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章程
   发布者:市残联    发布时间:2022:07:27 15:45  访问次数:

玉环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权利义务.............................................3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4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6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7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8

第七章 附则.................................................9


玉环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玉环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玉环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以下简称劳服所)住所为玉环市玉城街道双港路 183 号。

第三条 劳服所是经中共玉环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玉环市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劳服所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开办资金 5 万元,由玉环市残疾人联合会出资。

第五条 劳服所宗旨:服务残疾人劳动就业。

第六条 劳服所业务范围:开展残疾人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就业扶持等服务工作,指导“残疾人之家”等机构规范化建设,提供残疾人就学、社会保障类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核工作等。

第七条 劳服所登记管理机关为玉环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 劳服所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劳服所“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 玉环市残疾人联合会的权利:

(一)提出劳服所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劳服所所长、副所长;

(三)审核(核准)劳服所章程草案;

(四)监督劳服所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玉环市残疾人联合会的义务:

(一)支持劳服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开展业务活动,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劳服所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劳服所提供稳定增长的开办经费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开办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劳服所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劳服所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劳服所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劳服所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劳服所宗旨,维护劳服所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劳服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紧密围绕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二条 劳服所设所长 1 名,副所长 1 名。所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所长协助所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十四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十六条 劳服所党建、工会、妇女、共青团工作可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

第十七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劳服所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劳服所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6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劳服所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条 劳服所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二十一条 劳服所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 劳服所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劳服所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劳服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劳服所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劳服所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劳服所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 劳服所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主管单位党组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劳服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劳服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 劳服所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劳服所班子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举办单位和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劳服所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是劳服所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劳服所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劳服所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玉环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